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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通 告 编 号 00-05(CR)


「 租者置其屋计划」 及「 居屋第二市场计划」 新订明文件

「 租者置其屋计划」 于两年前推出, 公屋租户可以购买居住中的公屋成为业主。从有关买卖的转让契日期起届满二年, 计划下的单位可以推出在「 居屋第二市场计划」 中转售予合资格人士( 包括房委会及房协之公屋现存租户及已申请公屋并通过审查程序正轮候分配公屋之准租户) 。

首批届满二年的「 租者置其屋计划」 单位, 将陆续推出在「 居屋第二市场计划」 出售, 手续与「 居屋」 及「 私人参建居屋计划」 的单位一样, 请参照通告编号99-02( CR) 之附件《 居屋第二市场计划程​​序指引》 。在「 居屋第二市场计划」 转售之单位将不须补地价, 惟若单位在首次转让日期届满五年后在公开市场出租或出售, 便须按《 房屋条例》 ( 第283章)附表第1段计算补地价。用作计算「 租者置其屋计划」 单位补地价金额的「 买价」 ( Purchase Price) , 指的是转让契上的「 指明定价」 ( list price) , 而非转让契上所述的代价( consideration) 。

由2000年4月15日起, 在「 居屋第二市场计划」 买卖居屋、 「 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 及「 租者置其屋计划」 的单位, 须使用房委会新订明之临时买卖合约、 正式买卖合约及转让契。如不使用订明文件, 有关交易将会无效。

临时买卖合约中第21条及附表, 为立约各方可自行议订之附加条款, 惟任何附加条款若与临时买卖合约及正式买卖合约所规定的条款有所抵触, 均以规定条款为准, 从业员宜对临时买卖合约及正式买卖合约的规定条款有所认识。

房委会新订明之临时买卖合约、 正式买卖合约及转让契, 可在监管局资源中心( 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15楼1505室) 索阅及向房委会索取。如欲了解详情, 请致电房委会热线2712 8000 查询。

 

2000 年 4 月 15 日


通告编号00-05 (CR)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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