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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處分新計劃


引言

監管局經審視業內的違規情況後,發現部分常見的違規個案的性質屬比較簡單的類別。為鼓勵業界盡快糾正違規行為及防止重複違規的情況,監管局推出紀律處分新計劃(「新計劃」)。新計劃由2014年1月1日起生效,旨在提高業界對於簡單而常見的違規事項的警覺性,從而長遠改善業界的違規情況。在新計劃下,持牌人如果首次觸犯這些簡單而常見的違規事項,則在符合新計劃的條款下,不會被紀律處分;但如果持牌人於兩年內再度違規,則可能被判以較嚴重的處分。


八項指明違規事項

新計劃涵蓋違反《地產代理條例》(「《條例》」)、《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常規規例》」)及《地產代理(發牌)規例》(「《發牌規例》」)內八項特定要求的違規事項。

八項指明違規事項詳列如下:

1.

沒有管有訂明資料(《條例》第36(1)(a)(i)條)

2.

沒有與客戶訂立地產代理協議(《常規規例》第6(1)及6(2)條)

3.

沒有按照表格內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寫表格;沒有在表格附同表格內所指明的文件(《常規規例》第3(2)(a)及3(2)(b)條)

4.

沒有自以下事項發生起計的31天內將該事通知監管局:
(i) 終止從事地產代理工作;
(ii) 僱用或終止僱用任何營業員;
(iii) 委任《條例》下的經理或終止其委任;
(iv) 獲委任為持牌地產代理公司的董事或終止擔任公司的董事;及
(v) 成為或終止作為某持牌地產代理合夥的成員及該合夥進行或擬進行地產代理工作(《條例》第40(1)至(40)(5)條)

5.

沒有備存(i)一份其所收取的住宅物業放盤的紀錄及(ii)所訂立的地產代理協議的文本不少於三年的期間(《常規規例》第8(2)(a)條)

6.

沒有書面通知監管局其登紀地址的變更(《條例》第14(3)(a)條)

7.

沒有保留向客戶所發出的收據的副本最少三年(《常規規例》第12(2)(b)條)

8.

沒有在其發出的文件上述明其牌照號碼或營業詳情說明書的號碼、營業名稱及營業地點(《發牌規例》第14(1)(b)條);及
沒有在其發出的廣告上述明其牌照號碼或營業詳情說明書的號碼及營業名稱(《發牌規例》第14(1)(c)條)



新計劃詳細內容

1.

自2014年1月1日起任何持牌人未因任何違規而曾被紀律處分均有資格選擇新計劃。由該日起,倘若持牌人被發現首次違反一項或多於一項「指明違規事項」,監管局會向持牌人發信,請他承認案情概要及指稱。即使他亦同時違犯了其他違規事項,而該違規事項並不屬指明違規事項,監管局亦會向他發信,請他就那些指明違規事項承認案情概要及指稱。

 

 

2.

倘若持牌人承認案情概要及指稱而按照新計劃的條款選擇新計劃,本局將不會向持牌人施以紀律處分。倘若持牌人不承認案情概要及/或指稱或他不選擇新計劃,其違規個案將會按照一貫程序,建議紀律委員會進行紀律研訊以審理個案,並由研訊審裁小組決定向持牌人施以紀律處分。

 

 

3.

倘若持牌人選擇以新計劃處理其個案,持牌人已承認的違規事項,將會記錄在本局的「違規備忘錄」(「備忘錄」)內。

備忘錄會在本局網站上公布。

每項載於備忘錄的違規事項紀錄將會於本局網站顯示兩年,由持牌人簽署承認指稱函件日期(「有關日期」)起計算。不過,有關記錄會連同持牌人的紀律處分記錄一併保存,作為日後考慮處分的因素。

 

 

4.

本局會向持牌人發出函件,通知他/她其違規事項已被紀錄於備忘錄內,同時提醒他/她應不時瀏覽本局網站,以取得與違規事項相關的進修活動資訊。

 

 

5. 

倘若持牌人由有關日期起計兩年之內,被發現再違反任何違規事項(不論是否「指明違規事項」),則有關個案將會按照一貫程序處理,即將個案遞交紀律委員會審理,同時會建議對持牌人作出更嚴重的處分。

研訊審裁小組將會有最終的權力決定對持牌人施行的處分。小組委員將根據違規的嚴重程度、處分的阻嚇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決定處分的水平。



常見問題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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