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 惕 篇
在 公 眾 地 方 打 架 , 損 害 行 業 名 聲

兩 名 地 產 代 理 因 為 在 公 眾 地 方 ( 新 樓 盤 的 展 銷 地 點 ) 打 架 , 被 紀 律 委 員 會 判 處 停 牌 。

三 名 來 自 兩 家 代 理 公 司 的 地 產 代 理 在 新 樓 盤 展 銷 地 點 招 攬 客 戶 時 , 因 爭 客 問 題 而 引 起 爭 執 。 在 衝 突 期 間 , 代 理 甲 和 乙 揮 拳 擊 中 代 理 丙 的 頭 和 鼻 子 , 引 致 後 者 流 血 。 代 理 丙 於 是 向 警 方 報 案 。

代 理 甲 和 乙 隨 後 被 警 方 拘 捕 , 並 以 「 襲 擊 致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 罪 名 , 向 兩 名 代 理 提 出 起 訴 。 代 理 甲 和 乙 最 後 分 別 被 法 庭 命 令 自 簽 擔 保 港 幣 1,000 元 , 以 保 證 遵 守 法 紀 和 保 持 行 為 良 好 一 年 , 並 各 自 向 代 理 丙 賠 償 港 幣 1,000 元 。

紀 律 委 員 會 在 聽 取 各 方 證 供 後 , 認 為 代 理 甲 和 乙 確 實 有 在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期 間 , 在 公 眾 地 方 打 架 。 紀 律 委 員 會 認 為 兩 人 的 行 為 失 當 , 嚴 重 損 害 地 產 代 理 行 業 的 名 聲 , 裁 定 代 理 甲 和 乙 並 非 繼 續 持 有 地 產 代 理 牌 照 的 適 當 人 選 , 並 且 吊 銷 兩 人 牌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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