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般租约的条文
 
  A. 租客的责任:
   
   
a. 支付租金。
   
b. 以租客自费的形式保存及维修物业的内部,包括但并不限于所有在物业内或供物业使用的线路、水管、导管、装置、修饰、设备及器具、属于业主的固定物及家俬。
   
c. 容许业主及所有其授权人士,在合理时间及在预先通知下,进入及视察物业的情况,点算固定物及装置及进行任何必须之工程。
   
d. 不得在未有业主的事先书面同意下竖立、装置或更改任何固定物,间隔,建设物或设备。
   
e. 不得毁坏物业的任何部分。
   
f. 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分租或放弃占用物业或其任何部分。
   
g. 不得对其他物业的住户引致任何滋扰。
   
h. 不得做出或容许任何违反政府批地书或引致有关大厦的任何保险无效或可被撤销或令该等保险的保费增加的事情。
   
i. 不得在物业内保留或储存任何爆炸或易燃或危险物品。
   
j. 不得用物业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
   
k. 不得妨碍或阻碍有关大厦之任何公共地方。
   
l. 必须遵守关于物业的使用及占用的法律或规例,及保障业主不因有人违反该等法规而受损害。
   
m. 必须遵守有关物业的大厦公契及附属大厦公契(如有的话)。
   
n. 支付有关物业的维修费用、公共服务费用及所有开支(物业税除外)。
   
o. 保护物业的内部免受暴风雨或台风等的损毁。
   
p. 确保物业只作私人住宅用途。
   
q. 于租赁终止时交出物业,并以良好、清洁及可供租用的状况(自然损耗除外)交出所有固定物、装置及家俬。
   
r. 不得在物业或有关大厦内养狗、动物或鸟类,以免骚扰其他住客。
   
s. 须为其财产自投风灾、水灾、火灾、盗窃及意外保险。
   
t 负责修理于租赁期内损坏的门窗、厨房及浴室之设备、水喉及水渠等
 
  B. 业主的责任:
     
   
a. 支付物业税或(视乎租约议定的条款)差饷、地租及管理费。
   
b. 支付涉及物业或物业所在大厦结构性保养或维修或类似的非经常性开支。
   
c. 在租赁期内让租客宁静地持有及享用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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