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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通 告 編 號 02-05(CR)


與樓盤廣告有關的規定

《 常規規例》 第9(2) 條規定, 持牌地產代理在發出住宅物業的廣告前, 須取得有關物業業主的書面同意。

在供業主與地產代理簽訂的「 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3) 中, 有標準條文供業主授權代理為推銷其物業發出廣告。同一標準文件中亦有條文供業主指示物業的放盤價, 以供作廣告宣傳之用, 代理應按照指示的放盤價發出廣告。如為配合實際市場情況, 放盤價可寫上一合理的幅度。

普通法下, 身為代理人的地產代理, 有責任遵從客戶的指示行事, 並為客戶盡量爭取利益。 《 常規規例》 第9(3) 條也規定, 持牌地產代理不得以有別於業主所指示的價格或租金或條款宣傳有關住宅物業。部分地產代理在報刊及店舖櫥窗上的樓盤廣告, 載有未經業主指示的價格, 通常以「 可試價$… 」 、 「 可$..… 」 或「 試$..… 」 等形式出現, 這類未得業主指示或同意而在廣告中展示的價格, 不論其以何種形式或名義出現, 除了違反保障客戶利益的原則, 也屬違反第9(3) 條的規定。

200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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