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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通 告 编 号 02-05(CR)


与楼盘广告有关的规定

《 常规规例》 第9(2) 条规定, 持牌地产代理在发出住宅物业的广告前, 须取得有关物业业主的书面同意。

在供业主与地产代理签订的「 地产代理协议」 (表格3) 中, 有标准条文供业主授权代理为推销其物业发出广告。同一标准文件中亦有条文供业主指示物业的放盘价, 以供作广告宣传之用, 代理应按照指示的放盘价发出广告。如为配合实际市场情况, 放盘价可写上一合理的幅度。

普通法下, 身为代理人的地产代理, 有责任遵从客户的指示行事, 并为客户尽量争取利益。 《 常规规例》 第9(3) 条也规定, 持牌地产代理不得以有别于业主所指示的价格或租金或条​​款宣传有关住宅物业。部分地产代理在报刊及店铺橱窗上的楼盘广告, 载有未经业主指示的价格, 通常以「 可试价$… 」 、 「 可$..… 」 或「 试$..… 」 等形式出现, 这类未得业主指示或同意而在广告中展示的价格, 不论其以何种形式或名义出现, 除了违反保障客户利益的原则, 也属违反第9(3) 条的规定。

200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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