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編 號 02-08(CR)


電話促銷活動

從業員在致電新客戶或舊客戶作促銷活動的過程中, 應留意及遵守個人資料私隱的有關規定及指引, 以免造成滋擾甚至招致投訴。

《 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 香港法例第486 章) 第34 條, 規定任何人在首次使用個人資料直接促銷貨品或服務時, 必須告知資料當事人可要求停止使用其資料, 若對方作出要求, 便須停止使用資料。

地產代理公司應備存一份「 拒絕服務名單」 , 詳列表示不希望收到任何直接促銷電話的個人及其電話號碼, 並定期更新, 供各分行及負責直接促銷的員工參閱, 以確定所打的電話號碼不在名單之內, 避免在對方已表明不希望再收到直銷電話的情況下仍然收到電話。

在通電話時, 有關員工也應首先說出公司名稱及本人姓名, 並向對方說明可選擇拒絕接受服務。如對方表明拒絕, 從業員便應馬上收 並把電話號碼加入「 拒絕服務名單」 內。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曾發出《 個人資料私隱: 電話促銷活動指引》, 可在公署網頁(http://www.pco.org.hk) 瀏覽下載。

2002 年 7 月
牌照目錄

確認相關人士現時是否持有有效牌照及牌照的詳情

更多
持牌人專區

持牌人常用快速連結

更多
消費者教育網站

給消費者的有用資訊及提議

更多
考生專區

成為持牌人前的有用資料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