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编 号 02-08(CR)


电话促销活动

从业员在致电新客户或旧客户作促销活动的过程中, 应留意及遵守个人资料私隐的有关规定及指引, 以免造成滋扰甚至招致投诉。

《 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 ( 香港法例第486 章) 第34 条, 规定任何人在首次使用个人资料直接促销货品或服务时, 必须告知资料当事人可要求停止使用其资料, 若对方作出要求, 便须停止使用资料。

地产代理公司应备存一份「 拒绝服务名单」 , 详列表示不希望收到任何直接促销电话的个人及其电话号码, 并定期更新, 供各分行及负责直接促销的员工参阅, 以确定所打的电话号码不在名单之内, 避免在对方已表明不希望再收到直销电话的情况下仍然收到电话。

在通电话时, 有关员工也应首先说出公司名称及本人姓名, 并向对方说明可选择拒绝接受服务。如对方表明拒绝, 从业员便应马上收 并把电话号码加入「 拒绝服务名单」 内。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曾发出《 个人资料私隐: 电话促销活动指引》, 可在公署网页(http://www.pco.org.hk) 浏览下载。

2002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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