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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详情说明书

《地产代理( 发牌) 规例》第 10  条订明,地产代理在于其营业地点以特定营业名称经营地产代理业务前,须就该地点及名称向监管局申请批给营业详情说明书 (「说明书」) 。

说明书载有以下资料:

  1. 有关地产代理的资料;
  2. 营业名称;
  3. 营业地址;
  4. 该说明书的有效日期。

说明书须展示于有关营业地点的显眼位置。

说明书的申请人须递交由税务局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副本。监管局会以商业登记证上显示的营业名称及地址作为说明书上的资料。请按此阅览更多关于商业登记的资料。请注意,任何地产代理在经营地产代理业务,不论其是否已向税务局提出商业登记的申请,均须向监管局提出说明书的申请。

虽然地产代理可选择申请有效期为12 个月或24 个月的说明书,惟说明书的有效日期届满日不得迟于持有该说明书的人的地产代理牌照的有效日期届满日。如欲得悉第一次申请的说明书须缴付的金额,请致电监管局热线 2111 2777 ( 选择语言后按2 , 2 ) 。

如说明书上的资料有改变,地产代理须通知监管局更改说明书上的详情,否则他可能违反《规例》第 14 条而受纪律处分。请按下载有关申请表格。

每个营业地点须在一名由有关地产代理委任的经理的有效和独立的控制下。就有关经理的委任及其角色的有关资讯请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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