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编 号 05-07( CR)

订金托管

按照现行物业转易的惯例,订立临时买卖合约(「临约」) 后,买家一律须支付一笔首期订金。该笔首期订金介乎购买价的3% 至5%,并一般直接支付予业主。

监管局曾经接获投诉,地产代理从业员可能没有恰当地知会买家有关直接向业主支付订金的风险。在部份个案中,买家声称,持牌人在未经知会买家有关删除预印在临约的订金托管条文之后果下,擅自删除有关条文。另一方面,部份业主声称,在未获悉托管条文之含意下,订金已受托管。

鉴于有些业主可能因各种理由未能解除按揭或于获取订金后潜逃,持牌人(不论身为立约双方的双方代理或买家的单方代理) 务须紧记,在安排各立约方订立买卖附有未解除按揭的物业的临约前,他须向买家提出有关直接向业主支付订金的风险,以及向买家提出将所有订金(包括首期及后续订金)托管在律师行内。此外,持牌人亦应向买卖双方解释订金托管安排的含意及订金托管人发放订金前须符合的条件。一般而言,由于确定物业是否为负资产物业或业主能否解除按揭并不容易,故上述持牌人的责任应适用于 所有 附有 未解除按揭的物业买卖

根据《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 规例》第13(1)(a) 条,持牌人在其任何并非由律师代表的客户订立任何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之前,须向该客户解释该协议的每项条文的涵义,并促使该客户注意该协议的重要条款及条文的涵义。在预印的临约内载有订金托管条文为一项重要条款。因此,倘持牌人就未解除按揭的物业订立买卖协议前,未能向并非由律师代表的客户解释临约的任何订金托管条文及/ 或删除载于预印的临约的订金托管条文的含意及风险,该持牌人可能触犯上述规例。

从业员在处理有关未解除按揭的买卖物业时,监管局建议从业员应取得立约各方的 确认书,确认立约各方已获悉有关的订金托管安排及在临约中未有纳入订金托管安排所涉及的风险。该确认书可帮助从业员证明他已遵守上述指引及规例。

倘从业员未能遵守上述指引及规例,监管局可能对其采取纪律行动。

本通告对通告编号99-01(CR) 及01-10(CR) 予以增补;该两份通告之内容仍然有效。

200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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