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 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
监管局偶尔收到有关《 2004 年业主与租客(综合) (修订) 条例》 ( 下称《 修订条例》) 就租住权保障制度所带来的变动的查询。
由2004 年7 月9 日开始生效的《 修订条例》 对《 业主与租客(综合) 条例》 ( 第七章) 作出了若干重要的修订。其中最主要的改动, 是撤销所有住宅及非住宅租赁的租住权保障。不过, 《 修订条例》 亦设有过渡性条款, 给予在2004 年7 月9 日之前已存在的租赁下的租客有限度保障。从业员为客户提供服务时, 应留意有关变动。如有需要, 应建议客户寻求法律意见。
从业员亦应参阅由差饷物业估价署发出的《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指引概要, 以进一步了解《 修订条例》 对《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所作出的改动。该《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指引概要可从差饷物业估价署网页www.info.gov.hk/rvd/public/SummaryGuide-c.pdf 或监管局网页www.eaa.org.hk/ch-landlord.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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