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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通 告 编 号 01-01( CR)


非法转让居屋

香港房屋委员​​会辖下的「 居者有其屋计划」 、 「 私人参建居屋计划」 、 「 租者置其屋计划」 等屋苑单位, 均受《 房屋条例》 (第283章)规管, 未解除转让限制前不得出售、 出租或转按。

《 房屋条例》 第17B条规定, 任何违反该条例意图出售或出租该等楼宇的合约均为无效。该条例第27A条更规定任何人如出售或出租该等楼宇或签订有关合约便属违法。协助或教唆犯法者亦有可能触犯同等罪行。

不论是在买卖或租赁的情况下, 为能忠诚及合法地向客户提供服务, 从业员均应注意有关的屋苑是否有转让限制, 以及所代理的单位是否已经解除或正安排解除转让限制。

有关有转让限制的屋苑名单, 可参看监管局通告编号00-14( CR) , 或浏览房委员会网页(http://www.info.gov.hk/hd)。

2001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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