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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研訊案例選輯 - 第二輯 (節錄)

代 理 未 把 租 約 交 業 主 簽 署 執 業 手 法 欠 妥

一 名 代 理 獨 立 經 營 其 代 理 業 務 , 由 於 與 一 些 商 舖 業 主 熟 稔 , 她 的 主 要 業 務 是 替 那 些 業 主 介 紹 租 客 。 但 因 她 的 專 業 知 識 不 足 , 操 守 意 識 薄 弱 , 終 於 因 處 理 租 務 出 了 問 題 而 遭 監 管 局 處 分 。

事 緣 一 名 租 客 意 欲 租 賃 一 個 舖 位 作 短 期 零 售 生 意 , 經 代 理 介 紹 下 決 定 以 短 期 租 約 形 式 租 下 旺 角 一 個 舖 位 。 代 理 代 表 業 主 議 價 , 過 程 中 租 客 完 全 沒 有 與 業 主 接 觸 過 。 當 一 切 條 件 議 定 , 代 理 便 安 排 租 客 簽 署 一 份 由 她 擬 定 的 租 約 , 租 客 並 繳 付 租 金 及 佣 金 。

租 期 開 始 不 久 , 租 客 發 覺 舖 位 與 她 想 像 的 不 符 , 便 欲 接 觸 業 主 商 討 提 早 解 約 。 但 透 過 代 理 多 番 要 求 也 得 不 到 答 覆 , 她 向 代 理 索 取 租 約 副 本 時 , 代 理 也 藉 詞 拖 延 。 最 後 租 客 發 覺 原 來 代 理 根 本 未 把 租 約 交 給 業 主 簽 署 , 代 理 當 然 無 法 給 予 她 一 份 副 本 , 更 遑 論 蓋 印 花 等 必 需 步 驟 。 租 客 覺 得 代 理 手 法 有 問 題 , 於 是 向 監 管 局 投 訴 。

紀 律 委 員 會 在 聽 過 雙 方 面 證 供 後 , 認 為 有 關 代 理 在 處 理 是 次 租 賃 中 犯 下 多 處 錯 誤 , 根 本 做 不 到 作 為 代 理 的 基 本 職 責 , 而 且 代 理 似 乎 尚 未 意 識 到 自 己 的 專 業 責 任 , 所 以 決 定 暫 時 吊 銷 她 的 牌 照 二 個 月 及 強 制 她 接 受 培 訓 。

《 操 守 守 則 》 第 3 . 3 . 1 段
地 產 代 理 和 營 業 員 在 經 營 過 程 中 , 必 須 秉 持 誠 實 、 忠 誠 和 嚴 正 的 態 度 向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 他 們 應 保 障 客 戶 在 地 產 交 易 中 不 因 欺 詐 、 失 實 陳 述 或 不 合 專 業 操 守 的 行 為 而 受 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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