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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研讯案例选辑 - 第二辑 (节录)

代理未把租约交业主签署执业手法欠妥

一名代理独立经营其代理业务, 由于与一些商铺业主熟稔, 她的主要业务是替那些业主介绍租客。但因她的专业知识不足, 操守意识薄弱, 终于因处理租务出了问题而遭监管局处分。

事缘一名租客意欲租赁一个铺位作短期零售生意, 经代理介绍下决定以短期租约形式租下旺角一个铺位。代理代表业主议价, 过程中租客完全没有与业主接触过。当一切条件议定, 代理便安排租客签署一份由她拟定的租约, 租客并缴付租金及佣金。

租期开始不久, 租客发觉铺位与她想像的不符, 便欲接触业主商讨提早解约。但透过代理多番要求也得不到答覆, 她向代理索取租约副本时, 代理也借词拖延。最后租客发觉原来代理根本未把租约交给业主签署, 代理当然无法给予她一份副本, 更遑论盖印花等必需步骤。租客觉得代理手法有问题, 于是向监管局投诉。

纪律委员会在听过双方面证供后, 认为有关代理在处理是次租赁中犯下多处错误, 根本做不到作为代理的基本职责, 而且代理似乎尚未意识到自己的专业责任, 所以决定暂时吊销她的牌照二个月及强制她接受培训。

《 操守守则》 第3 . 3 . 1 段
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在经营过程中, 必须秉持诚实、 忠诚和严正的态度向客户提供服务。他们应保障客户在地产交易中不因欺诈、 失实陈述或不合专业操守的行为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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