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通 告 編 號 04-01( CR)

防 止「 洗 黑 錢 」措 施

國 際 組 織 「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於 2003 年 6 月 頒 布 經 修 訂 的 打 擊 「 洗 黑 錢 」 40 項 建 議 。 香 港 作 為 「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 成 員 之 一 , 有 義 務 落 實 該 等 建 議 。 因 此 , 特 區 政 府 跟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聯 絡 , 要 求 監 管 局 協 助 落 實 國 際 組 織 適 用 於 香 港 地 產 代 理 業 界 的 建 議 。

在 現 階 段 , 監 管 局 要 求 地 產 代 理 採 取 以 下 步 驟 , 協 助 防 止 「 洗 黑 錢 」 活 動 :

(一) 核 實 客 人 身 分

如 地 產 代 理 成 功 為 個 人 客 戶 促 成 購 入 或 售 出 物 業 , 當 客 戶 ( 無 論 以 個 人 或 公 司 名 義 )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地 產 代 理 應 檢 查 已 經 簽 訂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或 如 屬 非 住 宅 物 業 , 則 有 關 「 睇 樓 紙 」 或 類 似 協 議 ) , 確 保 已 填 妥 下 列 資 料 :

  • 個 人 客 戶 的 姓 名 ;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或 旅 遊 證 件 的 種 類 ( 例 如 身 分 證 、 護 照 、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雙 程 證 等 ) 及 號 碼 ; 及
  • 地 址 ;

並 應 在 協 議 上 加 上 :

  • 所 購 入 或 售 出 的 物 業 地 址 ;
  • 價 錢 ; 及
  •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的 日 期 。

(二) 保 存 文 件

地 產 代 理 應 妥 善 保 存 上 述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 睇 樓 紙 」 或 類 似 協 議 , 由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起 計 至 少 5 年 , 以 便 當 有 關 執 法 機 關 要 求 時 提 供 。

如 從 業 員 在 執 業 過 程 中 未 能 按 上 述 要 求 採 取 措 施 以 核 實 客 人 身 分 及 保 存 有 關 文 件 , 則 可 遭 受 監 管 局 紀 律 處 分 。

此 外 , 根 據 《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455 章 ) 及 《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05 章 ) , 從 業 員 亦 有 責 任 向 警 方 及 海 關 披 露 任 何 懷 疑 直 接 或 間 接 代 表 犯 罪 得 益 的 財 產 。 關 於 香 港 警 務 處 就 這 方 面 提 供 的 幾 點 提 示 , 請 參 照 附 件 。 從 業 員 欲 加 深 對 「 洗 黑 錢 」 的 認 識 , 可 參 加 由 監 管 局 與 警 務 處 合 辦 的 講 座 。 詳 情 請 留 意 監 管 局 網 頁 (www.eaa.org.hk) 或 以 後 公 告 。

「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 的 40 項 建 議 , 可 在 該 組 織 的 網 頁(www.fatf-gafi.org) 瀏 覽 。


200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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