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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通 告 編 號 01-10( CR)


有關負資產物業(2)

自通告編號99-01( CR) 發出以來, 本局仍收到不少有關負資產物業的投訴。

從業員宜格外謹慎處理任何可能已成為負資產的物業, 或業主還款贖樓能力成疑的樓宇。在這些情況下, 從業員應建議準買家與業主協定把訂金託管在律師行, 並向準買家清楚解釋在無託管下業主一旦無力成交的風險, 以保障準買家免受損失。

從業員也應就已向準買家作出訂金託管建議及解釋風險一事保存書面記錄。如準買家選擇不將訂金託管, 代理宜要求準買家以書面確認代理曾作出有關建議, 以免事後出現爭議。

本局將繼續注視事態發展, 在有需要時發出進一步指引。

2001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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