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編 號 99-02 (CR)


居屋及私人參建居屋計劃樓宇的二手買賣

監管局對近期接獲多宗投訴代理在處理居屋及私人參建居屋計劃樓宇的二手買賣表示關注。投訴通常是關於代理因缺乏認識或完全不顧房屋委員會的規定及步驟而未有提醒客戶須按《 房屋條例》 ( 第283章) 下之特別程序取得許可。

根據房委會發出之《 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程序指引》 ( 見 附件 ) , 賣方須向房委會取得《 可供出售証明書》 , 買方須取得《 購買資格証明書》 , 方可簽訂臨時買賣合約。

《 房屋條例》 第17B條規定, 任何違反該條例意圖出售該等樓宇之合約均為無效。該條例第27A條更規定任何人如出售或轉讓該等樓宇或簽訂有關合約便屬違法。

地產代理從業員因而必須瞭解《 房屋條例》 下之程序及規定, 以便能對客戶作出有關該等計劃樓宇之買賣的建議, 以保障客戶利益。

199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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