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編 號 00-04(CR)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監管局最近在例行巡查中, 發現部份代理商號將一些額外條款預先印在「 地產代理協議」 ( 表格3至表格6) , 或在某些供客戶選擇的選項方格內預先印上或填上"" 號。

由於「 地產代理協議」 屬標準文件, 乃監管局按《 地產代理條例》 製訂, 從業員不應將額外條款預印在協議內, 以免造成誤導。任何額外條款均不得限製或抵觸協議原有的其他條款, 也必須先向客戶解釋清楚, 經雙方同意方可加上。

從業員也不應預先在某選項方格內印上"" 號, 限制客戶的選擇。

2000年 3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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