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編 號 No. 99-09 (CR)

標 準 文 件 的 規 格

隨 本 通 告 附 上 之 電 腦 光 碟 , 內 載 有 《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規 例 》 附 表 之 表 格 1-6 及 8-12 , 從 業 員 可 下 載 使 用 或 按 其 格 式 自 行 印 備 。 為 增 強 消 費 者 的 信 心 , 表 格 1-6 第 一 頁 頁 首 均 須 印 上 「 本 表 格 由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按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訂 明 」 字 樣 , 並 採 用 統 一 格 式 , 玆 列 印 製 規 格 如 下 : -

紙 張 長 度

紙 張 長 度 : A4( 210 mm x 296 mm ) 或 F4 ( 216 mm x 330 mm ) 均 可 接 受 , 但 從 業 員 應 考 慮 以 傳 真 機 傳 送 A4 紙 張 較 為 方 便 。 光 碟 內 已 載 有 分 別 以 A4 及 F4 紙 度 排 列 的 中 / 英 文 版 本 供 下 載 使 用 。

表 格 1-6 顏 色

表 格 1 白 色
表 格 2 白 色
表 格 3 淺 黃
表 格 4 淺 粉 紅
表 格 5 淺 黃
表 格 6 淺 粉 紅

 

字 體 大 小

不 論 中 文 或 英 文 , 表 格 正 文 文 字 不 得 小 於 10 號 字 體 , 註 釋 ( 包 括 注 意 事 項 ) 文 字 則 不 得 小 於 9 號 字 體 。 表 格 亦 可 採 中 英 並 用 的 方 式 排 印 , 但 字 體 大 小 仍 須 符 合 指 定 規 格 。

公 司 / 商 會 標 誌

各 表 格 第 一 頁 頁 首 皆 留 有 3 8 mm 闊 空 位 , 商 號 可 考 慮 印 上 公 司 名 稱 及 標 誌 , 或 / 及 所 屬 代 理 商 會 標 誌 。 從 業 員 應 注 意 不 可 印 上 監 管 局 之 標 誌 。

表 格 8 - 12

表 格 8-12 乃 為 方 便 從 業 員 按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第 4 0 條 就 有 關 事 項 通 知 監 管 局 而 設 , 上 述 印 製 規 格 並 不 適 用 。

其 他 取 得 表 格 途 徑

除 電 腦 光 碟 外 , 從 業 員 也 可 從 以 下 途 徑 取 得 表 格 1-6 及 8-12 : -

( 一 ) 監 管 局 網 址 (http://www.eaa.org.hk) ;

( 二 )

監 管 局 熱 線 (2111 2777) ;
( 三 ) 監 管 局 辦 事 處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108 號 大 新 金 融 中 心 17 樓 1701 - 1707A 室 ) ; 及
( 四 ) 監 管 局 資 源 中 心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18 號 中 環 廣 場 15 樓 1505 及 1507 室 )。

《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規 例 》 副 本 亦 可 在 監 管 局 辦 事 處 或 資 源 中 心 ( 地 址 見 上 ) 索 取 。

1 9 9 9 年 7 月 3 1 日
牌照目錄

確認相關人士現時是否持有有效牌照及牌照的詳情

更多
持牌人專區

持牌人常用快速連結

更多
 
消費者教育網站

給消費者的有用資訊及提議

更多
考生專區

成為持牌人前的有用資料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