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編 號 99-02 (CR)


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程序指引*
附件( 此中文譯本由地產代理監管局翻譯)

( * 本指引乃摘錄自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向律師公會發出的指引, 獲房委會批准於此重印, 詳情請向房委會諮詢。 )

  1. 業主欲出售樓宇, 必須在房委會( 適用於居屋) 或發展商( 適用於私人參建居屋計劃) 首次轉讓有關樓宇之日起三年後( 註) , 向房委會申請《 可供出售証明書》 。

  2. 在取得《 可供出售証明書》 之後, 業主方可在居屋第二市場透過地產代理或私自放盤。

  3. 在居屋第二市場欲購入樓宇人士, 必須向房委會申請《 購買資格証明書》 。特定類別人士有資格申請, 包括房委會及房協之公屋現存租戶、 房委會轄下之臨時房屋區、 中轉房屋及平房區居民, 以及已申請公屋並通過審查程序正輪候分配公屋之準租戶。準租戶包括在輪候冊上之人士, 受清拆及天災影響人士及初級公務員。 《 購買資格証明書》 由發出之日起計6個月有效。有資格的買家??在有效期內簽訂臨時買賣合約。

  4. 買家及賣方可透過地產代理或私自簽訂特定格式的臨時買賣合約。

  5. 在臨時買賣合約的條款之下, 買家須在簽訂正式買賣合約之前最少5個工作天( 或由房委會另行指定的日子) 內但無論如何不超過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的1個月內,向房委會申請《 提名信》 。

  6. 代表買家的律師須向房委會的居屋第二市場支援服務組申請《 提名信》 。律師須以特定格式的表格申請, 並附上《 可供出售証明書》 及《 購買資格証明書》 正本、 臨時買賣合約副本、 由買家簽署及律師見証之聲明、 及抬頭「 香港房屋委員會」之銀行本票或律師行支票支付《 提名信》 申請費$700( 房委會可更改費用) 。

  7. 在審核細節後, 房委會將向申請之律師行發出《 提名信》 , 條件是律師行須保証通知居屋第二市場支援服務組買賣進展及買賣合約及轉讓契據之簽署日期。

  8. 代表買家之律師應把《 提名信》 註冊在田土廳。

  9. 賣方與買家將在雙方議定的日子簽署買賣合約( 特定格式) 。代表雙方的律師應向雙方闡明補地價的責任, 並為此小心審查業權文件以確定最近一次由房委會或發展商作出之轉讓,

  10. 在簽訂買賣合約後, 代表買家之律師須通知房委會之居屋第二市場支援服務組: -

    1. 簽 署 買 賣 合 約 日 期 ; 及
    2. 議 定 成 交 日

  11. 成交日期有變或交易告吹, 代表買方之律師應立即通知居屋第二市場支援服務組。

  12. 委會已安排銀行提供按揭服務予買家。房委會可向銀行提供擔保, 與現時居屋/ 私人參建居屋計劃類似, 並須採用特定格式之按揭契據。

  13. 交時, 買家與賣方將簽立標準轉讓契。

( 註: 有關期限將根據房屋條例附表所訂的期限而修訂。 )

199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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