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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香港房屋協會屋苑名單(僅作參考之用)

住宅發售計劃
(截 至 2000年 8月 1日 )
地 區 屋 苑 名 稱
香港
北 角 健 康 村 第 1期
健 康 村 第 2期
九龍
紅 磡 家 維邨第 3期
家 維 邨 第 4期
深水埗 樂 年 花 園
新界
荃 灣 祈 德 尊 新 邨
寶 石 大 廈
青 衣 偉 景 花 園
將 軍 澳 茵 怡 花 園
西 貢 翠 塘 花 園

( 轉讓限制參閱註1 - 2)

夾心階層住屋計劃
(截 至 1999年 8月 31日 )
地 區 屋 苑 名 稱
香港
鴨 脷 洲 悅 海 華 庭
九龍
何 文 田 欣 圖 軒
龍 蟠 街 悅 庭 軒
新界
青 衣 宏 福 花 園
馬 鞍 山 雅 景 台
將 軍 澳 旭 輝 台
翠軒
葵 湧 芊 紅 居
浩 景 臺
沙 田 晴 碧 花 園

( 轉讓限制參閱註3 - 4)

Notes:

  1. 自1997年7月2日起, 香港房屋協會轄下之「 住宅發售計劃」 單位, 轉讓限制有所放寬。在首五年內, 業主若要出售單位, 須先將單位售房協, 若房協在二十八天內決定不購回單位, 則業主可在補地價後, 在公開市場將單位出售。屆滿兩年的單位, 業主亦可透過第二市場將單位售予合資格人士( 例如公屋居民) , 而無須補地價。第二市場的買賣規定基本與房委會的居屋第二市場相同。
  2. 屆滿五年的單位可無須先把單位售回房協, 在補地價後自由在公開市場出售。
  3. 「 夾心階層住屋計劃」 單位的轉讓限期為五年, 在首五年內, 業主若要出售單位, 須先將單位售回房協, 若房協在二十八天內決定不購回單位, 則業主可在補地價後, 在公開市場將單位出售。
  4. 屆滿五年的單位可無須先把單位售回房協, 在補地價後自由在公開市場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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