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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香港房屋协会屋苑名单(仅作参考之用)

住宅发售计划
(截 至 2000年 8月 1日 )
地 区 屋 苑 名 称
香港
北 角 健 康 村 第 1期
健 康 村 第 2期
九龙
红 磡 家 维村第 3期
家 维村第 4期
深水埗 乐 年 花 园
新界
荃 湾 祈 德 尊 新村
宝 石 大 厦
青 衣 伟 景 花 园
将 军 澳 茵 怡 花 园
西 贡 翠 塘 花 园

( 转让限制参阅注1 - 2)

夹心阶层住屋计划
(截 至 1999年 8月 31日 )
地 区 屋 苑 名 称
香港
鸭脷洲 悦 海 华 庭
九龙
何 文 田 欣 图 轩
龙 蟠 街 悦 庭 轩
新界
青 衣 宏 福 花 园
马 鞍 山 雅 景 台
将 军 澳 旭 辉 台
翠轩
葵 涌 芊 红 居
浩 景 台
沙 田 晴 碧 花 园

( 转让限制参阅注3 - 4)

Notes:

  1. 自1997年7月2日起, 香港房屋协会辖下之「 住宅发售计划」 单位, 转让限制有所放宽。在首五年内, 业主若要出售单位, 须先将单位售房协, 若房协在二十八天内决定不购回单位, 则业主可在补地价后, 在公开市场将单位出售。届满两年的单位, 业主亦可透过第二市场将单位售予合资格人士( 例如公屋居民) , 而无须补地价。第二市场的买卖规定基本与房委会的居屋第二市场相同。
  2. 届满五年的单位可无须先把单位售回房协, 在补地价后自由在公开市场出售。
  3. 「 夹心阶层住屋计划」 单位的转让限期为五年, 在首五年内, 业主若要出售单位, 须先将单位售回房协, 若房协在二十八天内决定不购回单位, 则业主可在补地价后, 在公开市场将单位出售。
  4. 届满五年的单位可无须先把单位售回房协, 在补地价后自由在公开市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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