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編 號 02-03(CR)


《 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 3)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一項調查發現, 有部分地產代理在直接促銷及將客戶個人資料轉交第三者時, 未有遵守《 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 第486 章) 的規定, 監管局現敦促從業員留意及遵行有關條文。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第34 條規定, 個人資料的使用者不論以電話、 郵遞、 傳真或電郵方式直接推銷其貨品或服務, 均須:

(一) 告知資料當事人他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 及
(二) 在資料當事人提出要求時停止使用該等資料。


個人資料的轉移

保障資料原則訂明, 在收集個人資料之時或之前, 須確保資料當事人明白該等資料將會用作什麼目的及可能轉交予什麼類別的人。在轉交個人資料予第三者時, 也須確保資料準確、 轉移目的恰當及不超過實際所需( 如身分証副本便應避免轉交) 。

從業員也應注意客戶有權查閱及更改其個人資料, 保存客戶個人資料期間, 也不應超過委託目的所需。

有關查詢, 可電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熱線2827 2827 或瀏覽其網頁( www.pco.org.hk) 。

2002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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