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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通 告 編 號 03-01( CR)


平等機會

任何人士如基於他人的性別、 婚姻狀況、 懷孕、 殘疾或須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原因而給予其較差待遇, 便構成歧視行為, 可能觸犯法例。從業員在提供服務時, 應留意有關平等機會的法例- 《 性別歧視條例》( 第480 章) ;《 殘疾歧視條例》( 第487 章) ; 及《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第527 章) 。

在香港, 外籍人士特別是南亞裔租客, 在尋找居所時遇上困難時有所聞。任何國籍或族裔人士均享有獲得棲身之所的平等機會, 倘若基於某人的國籍、 種族或膚色而在其獲得居所方面予以較他人差的待遇, 也屬歧視行為。常見的歧視行為包括言語侮辱( 使用帶侮蔑的種族稱謂)及拒絕提供服務等。

地產代理在處理物業交易時, 切勿作出任何歧視或可能妨礙他人公平享受租住權利的行為, 也應適當地提醒業主避免涉及歧視行為。查詢可致電平等機會委員會的熱(2511 8211 );有關種族問題的, 亦可向民政事務局轄下的種族關係組( 電話:2835 1579 ) 查詢。

2003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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