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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事人与第三者的关系
 
  1. 已披露的主事人
     
   
a. 当代理人根据他的真实代理权力代表已披露的主事人与第三者达成合约,或当代理人未获授权的行为得到主事人的追认,则只有主事人才可就该合约向第三者追讨或被第三者追讨。在「不容反悔」及「必须」的代理关系里,主事人亦必须就与第三者的合约对第三者履行合约责任。
   
b. 已披露的主事人可能须就代理人在其权限内进行交易过程中所收取的金钱负责。即使代理人擅取金钱潜逃,而主事人没有收到金钱,主事人仍须履行合约的责任。同一道理,若主事人根据其代理人促成的合约而须向第三者付款,而他将款项交予代理人并指示他支付第三者,若代理人擅取金钱潜逃而未有将金钱送交第三者,主事人向第三者付款的责任不会因此解除。
   
c. 根据表面或显现代理权限的法律原则(已于第4(2)段讨论),若主事人向第三者作出某代理人有权代他行事的陈述或表示,即使代理人实际上并没有该等权力,主事人仍须受到代理人与第三者达成的合约所约束,不能否认代理人的权力。
     
  2. 未经披露的主事人
     
    (请参阅以下第10(2)段。)
     
  3. 责任转承
     
   
a. 若代理人是主事人的雇员,主事人须对代理人在其受雇过程中的疏忽或其他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致的损失或伤害负责,这便是转承责任的原则。根据这原则,若代理人是主事人的雇员,而该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对第三者犯下疏忽或其他民事侵权行为,则主事人须对第三者所蒙受的伤害或损失负上转承责任。
   
b. 一般而言,主事人须对代理人在其权限(真实或表面)内履行责任或行事过程中所犯的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致的损失或伤害负责,不论代理人是否他的雇员。以下是一些主事人须负上转承责任的情况:
   
 
i. 代理人的不当行为是获得主事人的授权或追认;
   
ii. 代理人的不当行为令主事人违反他本身的责任而该责任是不可转托代理人的;
   
iii. 如代理人根据主事人授予的实际或表面代理权力作出失实陈述,其主事人可能要对该陈述负责;例如,一项涉及物业实际状况的疏忽失实陈述,而该陈述诱使买方签署合约购买该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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