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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通 告 编 号 05-08( CR)

以转让股权形式买卖物业

监管局得悉一些地产代理从业员参与安排客户进行持有物业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在这些安排下,通常情况是卖家(作为一间持有物业的公司的股东)同意出售,而买家则同意买入该有限公司的所有发行股本,买家只须透过接管所有该有限公司的股本便可以有效地获得该物业。

有别于一般的临时买卖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是一份复杂的法律文件。买家有可能无意识地接管了与转让股权及该有限公司的业务有关的债务和责任。原因是买家如果没有对该有限公司的帐目和业务进行详尽查核,往往不易发现该等债务和责任。 (这些债务和责任可能是已存在或将会出现;亦可能与涉及的物业完全没有关系。)倘若买家需要财务融资以完成购买,股权的转让也可能增加在购买时融资的复杂性。

如果要充分地保障双方的权益,则需要全面的法律文件。因此,在没有法律意见之下,从业员安排股权转让是不适当的,并且具有高度风险。

如果从业员在没有法律意见之下,安排一间持有物业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而其客户因此遭受损失的话,监管局可能需要考虑这种行为是否影响行业声誉,及影响其本人作为持有牌照的「适当人选」 资格。为此,从业员可能遭受监管局的纪律处分,如果情况严重的话,更可能被撤销牌照。

200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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