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编 号 01-10( CR)


有关负资产物业(2)

自通告编号99-01( CR) 发出以来, 本局仍收到不少有关负资产物业的投诉。

从业员宜格外谨慎处理任何可能已成为负资产的物业, 或业主还款赎楼能力成疑的楼宇。在这些情况下, 从业员应建议准买家与业主协定把订金托管在律师行, 并向准买家清楚解释在无托管下业主一旦无力成交的风险, 以保障准买家免受损失。

从业员也应就已向准买家作出订金托管建议及解释风险一事保存书面记录。如准买家选择不将订金托管, 代理宜要求准买家以书面确认代理曾作出有关建议, 以免事后出现争议。

本局将继续注视事态发展, 在有需要时发出进一步指引。

2001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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