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编 号 01-11( CR)


处置客户的款项

地产代理在业务过程中, 可能会代客户收取或保管款项, 例如从准买家/租客处收取一笔款项, 以待洽妥协议时支付业主作临时订金。

根据《 地产代理条例》 第43条及《 常规规例》 第12条, 地产代理在收到该等款项后须立刻向客户发出书面收据, 并把款项存入在一家银行开立的信托户口内。款项若由营业员收取, 他也须立即交予雇用他的地产代理或存入该代理开立的信托户口。

地产代理有责任将代客户收取或保管的款项付还该客户, 例如交易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任何协议, 代理便须把代客保管以作临时订金的款项悉数归还准买家/租客。除非有客户指示, 否则代理不可从信托户口中提取款项, 亦不可扣除部份或全部款项, 以抵偿佣金或其他收费。

地产代理商号及公司管理层应确保属下员工了解及遵守有关法例。

200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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