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告 06-03 (CR)

持牌地产代理须设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 以确保其雇员及其管辖下的人员遵守《 地产代理条例》

地产代理管理阶层有责任有效地控制业务

《 地产代理常规( 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 规例》 ( 《 常规规例》 ) 第1 5 条规定, 持牌地产代理须设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监督和管理其地产代理工作的业务, 以确保其雇员或其辖下的人员遵守《 地产代理条例》 的条文。

监管局发现, 在近期一些个案中, 地产代理雇员在执业中有不当行为或没有遵守《 地产代理条例》 、 《 常规规例》 、 《 地产代理( 发牌) 规例》 及/ 或《 操守守则》 , 可能是由于其雇主及/ 或地产代理公司管理阶层没有安排妥善的制度或程序, 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监管局提醒从业员, 须注意《 常规规例》 第1 5条的以下含意:

  • 第1 5 条规定, 地产代理必须适当地管理其业务, 以确保其雇员遵守《 地产代理条例》 的要求。

  • 若雇员从事不当行为或其行为是刻意回避本身作为雇员须遵守的守则, 已可能构成雇主及/ 或管理阶层未能遵从第1 5 条的表面证据。

  • 若未能为雇员就遵守《 地产代理条例》 、 《 常规规例》 、 《 地产代理( 发牌) 规例》 及/ 或《 操守守则》 提供适当培训, 也可能已经违反第1 5 条规定。

  • 一套妥善的制度, 应该确切实行, 并且有足够和持续的监察。否则也可能违反第1 5 条规定。

  • 一旦雇员有不当行为, 监管局会考虑持牌地产代理雇主及/ 或管理阶层是否已采取恰当措施, 防止该等行为。

    举例来说, 从业员应注意, 在以下情况发生违反《 地产代理条例》 、 《 常规规例》 、 《 地产代理( 发牌) 规例》 及/ 或《 操守守则》的事件, 很可能是由于地产代理雇主及/ 或管理阶层缺乏有效控制:

  • 在新楼盘销售点打架或行为不检— 地产代理雇主及/ 或管理阶层没有在新楼盘销售点备存所有在某一天被派往某一处销售点的员工纪录, 因此可被视为没有设立妥善制度管理在该处工作之员工。

  • 由非持牌人士执行地产代理工作— 地产代理雇主及/ 或管理阶层未能确保地产代理工作并非由未持有地产代理或营业员牌照的按揭经纪或牌照已过期但未获续发牌照之人士等无牌人士执行。

  • 没有进行及/ 或提供土地查册, 以及未能提供正确的物业资料— 地产代理雇主未能为雇员提供资源进行土地查册, 或地产代理雇主及/ 或管理阶层未能监察其雇员遵守有关规例。

  • 发放误导性或虚假广告— 地产代理雇主及/ 或管理阶层未能核实辖下员工所发放广告的准确性。

    在考虑地产代理雇主及/ 或管理阶层是否违反《 常规规例》 第1 5 条规定时, 监管局将调查地产代理雇主及/ 或管理阶层有否设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 以及地产代理雇主及/ 或管理阶层有否作出应尽的努力, 以确保其员工遵照该等程序或制度。

    从业员须严格遵守《 常规规例》 第1 5 条, 否则可导致纪律处分。

    2006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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