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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通 告 编 号 04-03( CR)

在公开市场转让居屋

因应近日的查询, 监管局就地产代理工作中可能遇到有关五年以上的居屋在公开市场转让的问题( 见通告编号99-05, 99-07, 00- 05, 00-13, 01-01, 01-13, 02-02 及02-07 ), 进一步阐释如下:

根据《 房屋条例》 ( 第283 ) 章, 香港房屋委员​​会辖下的「 居者有其屋计划」 、 「 私人参建居屋计划」 、 「 租者置其屋计划」 等屋苑单位, 其转让( 包括出售、 出租或转按) 均受限制, 直至此限制获解除为止。解除转让限制的条件列于《 房屋条例》 的附表。

当单位未获解除转让限制之前, 业主不得转让、 押记或放弃该单位之管有权, 包括不得签订意图进行上述事项的协议。但是在出售的情况中, 买卖双方可签订买卖合约( 包括临时买卖合约) , 惟该合约 必须 包括一项特别条件, 即: 房屋署署长所评估的补价, 须于土地转让之前和在由协议订立日期起计28 天内, ​​或在署长另外规定的期限内, 向香港房屋委员​​会缴付。

根据《 房屋条例》 第17B 及27A 条, 如单位未解除转让限制, 除在上述例外情况外( 即买卖协议中包含特别条件) , 有关出售、 出租或转让协议或其他文件均属无效, 而签订该等协议或文件的人士亦属违法。地产代理亦可能因协助或教唆犯法者而犯同样罪行。

监管局提醒地产代理切勿以身试法。此外, 如欲在标准的临时买卖合约内加上特别条件, 由于涉及买卖双方权责的法律问题, 亦可能影响合约内的其他条款( 如成交日期等) , 有关合约的改动宜交由律师处理。

另有关在《 居屋第二市场计划》 下转让居屋的手续, 请参阅通告编号99-02 , 00-05 及00-13 。有关其他详情, 从业员可致电房屋委员会热线2712 8000 查询。


2004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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