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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事人與第三者的關係
 
  1. 已披露的主事人
     
   
a. 當代理人根據他的真實代理權力代表已披露的主事人與第三者達成合約,或當代理人未獲授權的行為得到主事人的追認,則只有主事人才可就該合約向第三者追討或被第三者追討。在「不容反悔」及「必須」的代理關係裡,主事人亦必須就與第三者的合約對第三者履行合約責任。
   
b. 已披露的主事人可能須就代理人在其權限內進行交易過程中所收取的金錢負責。即使代理人擅取金錢潛逃,而主事人沒有收到金錢,主事人仍須履行合約的責任。同一道理,若主事人根據其代理人促成的合約而須向第三者付款,而他將款項交予代理人並指示他支付第三者,若代理人擅取金錢潛逃而未有將金錢送交第三者,主事人向第三者付款的責任不會因此解除。
   
c. 根據表面或顯現代理權限的法律原則(已於第4(2)段討論),若主事人向第三者作出某代理人有權代他行事的陳述或表示,即使代理人實際上並沒有該等權力,主事人仍須受到代理人與第三者達成的合約所約束,不能否認代理人的權力。
     
  2. 未經披露的主事人
     
    (請參閱以下第10(2)段。)
     
  3. 責任轉承
     
   
a. 若代理人是主事人的僱員,主事人須對代理人在其受僱過程中的疏忽或其他民事侵權行為所引致的損失或傷害負責,這便是轉承責任的原則。根據這原則,若代理人是主事人的僱員,而該僱員在受僱過程中對第三者犯下疏忽或其他民事侵權行為,則主事人須對第三者所蒙受的傷害或損失負上轉承責任。
   
b. 一般而言,主事人須對代理人在其權限(真實或表面)內履行責任或行事過程中所犯的民事侵權行為所引致的損失或傷害負責,不論代理人是否他的僱員。以下是一些主事人須負上轉承責任的情況:
   
 
i. 代理人的不當行為是獲得主事人的授權或追認;
   
ii. 代理人的不當行為令主事人違反他本身的責任而該責任是不可轉託代理人的;
   
iii. 如代理人根據主事人授予的實際或表面代理權力作出失實陳述,其主事人可能要對該陳述負責;例如,一項涉及物業實際狀況的疏忽失實陳述,而該陳述誘使買方簽署合約購買該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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