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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論集:物業產權負擔 目錄
 
  6. 租戶權益
     
   
a.

租期少於三年的租賃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3(2)條,租期少於三年,並須繳付全額租金的租約無須在土地註冊處登記。該等租約不會因沒有註冊而影響其法律效用或優先權。

買賣合約中若有條款述明業主須將物業交吉出售,在交易完成時仍持續有效的租賃協議將構成物業的產權負擔。因此,買家應視察物業及向住客進行查詢,以便查核物業有無持續有效的租賃協議。

   
b.

續期選擇權

租約內可能有條款授予租戶,在租約期滿後,與業主續租一個協定年期。若載有此類選擇權的租賃協議沒有註冊,其後買家可無須受其限制。

因此,地產代理應提醒租客把載有續期選擇權的租賃協議註冊於土地註冊處。

   
c.

特許(Licence)

特許協議(licence agreements)下的佔用人的權益視乎有關協議的條款而定。

因此買賣合約中若有條款述明業主須將物業交吉出售,未經合法或未按協議條文終止的特許協議或佔用人拒絕在交易完成時遷離物業,均可構成物業的產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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