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明表格

持牌人在處理香港住宅物業的買賣或租賃時,須使用訂明表格,即表格1 - 6;而按《地產代理條例》第 40 條就有關事項通知監管局時,則須使用表格8 - 12。

有關表格1 - 6 的印製規格,請參閱執業通告編號12-01(CR)

有關以電子方式簽立地產代理協議,請參閱執業通告編號14-01(CR);及點擊此處參閱有關「使用電子地產代理協議表格的系統要求」。

訂明表格如下:

表格 1: 物業資料表格
(適用於香港住宅物業的買賣)

 

表格 2: 出租資料表格
(適用於香港住宅物業的出租)

 

表格 3: 出售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
(供地產代理與賣方用)

 

表格 4: 購買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
(供地產代理與買方用)

 

表格 5: 出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
(供地產代理與業主用)

 

表格 6: 承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
(供地產代理與租客用)

 

表格 8: 持牌人終止從事地產代理工作通知書*

 

表格 9: 持牌地產代理雇用/ 終止雇用營業員通知書*

 

表格 10: 持牌地產代理委任/ 終止委任經理通知書*

 

表格 11: 持牌地產代理委任/ 終止委任董事通知書*

 

表格 12: 成為/ 終止作為地產代理業務合夥的成員通知書*

 

 

*已填妥的表格8至12可透過傳真至2119 9077、電郵至licensing@eaa.org.hk或郵寄到監管局辦事處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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