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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通 告 編 號 03-02( CR)


臨時買賣合約

一般情況下, 當交易雙方就物業洽妥條件, 從業員會協助客戶訂立臨時買賣合約。臨時買賣合約也是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如處理不當, 容易引起爭拗甚至投訴, 最終影響交易。以下事項每多出現在投訴中, 從業員宜多加留意。

(一) 簽署未填妥臨約
從業員宜避免在重要交易條款( 樓價、 訂金、 成交日、 其他附帶條件) 尚末談妥時令客戶在漏空的臨約上單方面簽署。

(二) 物業的地址
要正確填寫物業的地址, 包括一起出售的車位、 花園、 天台( 如有的話) 等。最佳方法是按照有關物業的土地查冊上的物業地址填寫。

(三) 立約人
除了立約人( 或其授權人) 的身分須確定外, 從業員也應注意合約可因簽署人未成年( 未滿18 歲者) 或因疾病而喪失處理事務能力而無效。此外, 年紀大或沒有入息證明的人在申請按揭貸款時可能遇上困難, 應建議他們事前就財務安排作充分諮詢才決定簽約。

(四) 登記臨約
假如交易雙方因某些原因而未能簽訂正式買賣協議, 則臨時買賣合約便成為雙方唯一的協議而需要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土地註冊處只接受A4 紙張大小的文件登記。在此情況下, 臨時買賣合約宜以A4 呎吋印備。

(五) 業主標準合約
如業主設有標準合約( 如某些拍賣/ 銀主出讓/ 發展商首次發售的物業) , 除應事先向買家/ 租客解釋清楚外, 代理如使用本身的臨時合約, 更應仔細對比該標準合約與本身的臨時合約, 以免兩者條款有衝突或分歧, 以保障買家/ 租客的利益。

2003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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