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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通 告 編 號 03-06( CR)


鼓勵租賃雙方提供資料

從業員在協助客戶處理租賃事務過程中, 須遵守適用於租賃香港住宅物業的規例及履行對客戶的責任。在可能範圍內, 更應在業主與租客有意訂立租約前, 鼓勵雙方向另一方提供資料, 以增強互信, 令交易順利進行。

若有關物業屬按揭物業, 從業員應建議業主提供按揭還款紀錄及銀行出租同意書, 以免在業主斷供銀行收樓的情況下租客失去租住權及按金。如果業主未能提供該等資料, 租客應了解有關風險。

另一方面, 在租客自願提供及不違反私隱法例的原則下, 從業員應建議租客盡可能向業主提供其職業、 收入、 財務狀況、 或過往租住紀錄等資料或証明。

從業員應審慎處理客戶的敏感資料, 並按《 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處理任何個人資料。

2003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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