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titled Document
紀律研訊案例選輯 - 第二輯 (節錄)

物 業 買 家 遭 失 實 廣 告 誤 導

投 訴 人 為 一 住 宅 物 業 買 家 。 投 訴 人 透 過 一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視 察 有 關 物 業 , 並 簽 署 睇 樓 紙 。 但 其 後 投 訴 人 透 過 另 一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購 入 上 述 物 業 , 因 此 被 首 間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追 討 佣 金 。

投 訴 人 指 稱 首 間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的 其 中 一 間 分 行 曾 在 櫥 窗 外 展 示 「 獨 家 經 營 」 字 樣 廣 告 , 令 投 訴 人 相 信 該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獲 得 上 述 物 業 之 獨 家 銷 售 權 。 惟 其 後 投 訴 人 得 知 該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並 無 獲 委 託 為 該 樓 盤 之 獨 家 代 理 。

雖 然 最 終 投 訴 人 撤 銷 投 訴 , 但 監 管 局 職 員 發 現 該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仍 然 繼 續 於 櫥 窗 外 展 示 「 獨 家 經 營 」 字 樣 之 廣 告 , 遂 繼 續 作 出 調 查 , 並 多 次 到 場 視 察 。 雖 然 該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在 回 應 時 表 示 有 關 標 語 意 思 只 是 指 該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在 該 樓 盤 的 商 場 內 擁 有 獨 家 經 營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之 權 利 , 並 非 指 其 獲 得 有 關 物 業 之 獨 家 代 理 權 , 惟 經 紀 律 委 員 會 商 議 後 , 認 為 該 廣 告 標 語 帶 有 誤 導 成 分 , 最 終 裁 定 該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違 反 《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規 例 》 第 9 ( 1 ) 條 有 關 發 放 失 實 及 誤 導 性 廣 告 之 規 定 , 罰 款 港 幣 1 0 萬 元 及 要 求 該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於 七 天 內 移 除 該 廣 告 。

《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規 例 》 第 9 ( 1 ) 條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不 得 安 排 或 准 許 發 出 任 何 全 部 或 部 分 與 其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有 關 並 載 有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陳 述 或 詳 情 的 廣 告 。

 

 

 

牌照目錄

確認相關人士現時是否持有有效牌照及牌照的詳情

更多
持牌人專區

持牌人常用快速連結

更多
考生專區

成為持牌人前的有用資料

更多
消費者教育網站

給消費者的有用資訊及提議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