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問 有 答

編 者 按 : 監 管 局 經 常 接 到 從 業 員 就 執 業 、 法 例 、 牌 照 等 方 面 的 查 詢 , 本 刊 特 選 刊 部 份 較 常 問 的 問 題 , 俾 讀 者 可 作 參 考 。

問 : 我 僱 用 的 一 名 營 業 員 最 近 離 職 , 是 否 應 由 我 通 知 監 管 局 ? 還 是 由 僱 員 本 人 通 知 呢 ?
答 : 根 據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第 40( 2) 條 , 地 產 代 理 商 號 在 僱 用 營 業 員 ( 不 論 他 所 持 的 是 地 產 代 理 還 是 營 業 員 牌 照 ) , 或 有 營 業 員 離 職 時 , 僱 主 須 於 31天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監 管 局 。 然 而 若 該 僱 員 在 離 職 後 不 再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 按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第 40( 1) 條 規 定 , 則 須 由 他 本 人 在 終 止 該 工 作 起 計 31天 內 書 面 通 知 監 管 局 。 按 這 些 規 定 通 知 監 管 局 , 可 免 被 人 利 用 有 關 持 牌 人 名 義 行 事 ; 亦 在 保 障 消 費 者 , 在 遇 事 時 可 作 出 跟 查 。

上 述 通 知 事 項 持 牌 人 可 使 用 標 準 表 格 通 知 監 管 局 。 僱 用 或 終 止 僱 用 營 業 員 用 表 格 9; 終 止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則 用 表 格 8。 這 些 表 格 均 可 在 監 管 局 綱 頁 下 載 。
問 : 我 在 年 輕 時 曾 因 高 買 被 定 罪 , 但 之 後 一 直 沒 有 再 犯 , 我 在 申 請 地 產 代 理 牌 照 時 是 否 需 要 申 報 呢 ? 有 案 底 是 否 一 定 不 獲 發 牌 呢 ?
答 :

雖 然 根 據 《 罪 犯 自 新 條 例 》 , 某 些 較 輕 微 的 罪 行 , 若 在 三 年 內 沒 有 重 犯 , 其 紀 錄 可 獲 刪 除 , 然 而 有 關 條 例 亦 訂 明 , 該 條 例 不 適 用 於 因 申 請 一 些 專 業 執 照 或 牌 照 而 作 出 的 聲 明 。 由 於 高 買 屬 不 誠 實 行 為 , 是 申 請 表 格 中 訂 明 須 申 報 的 事 項 , 因 此 在 申 請 地 產 代 理 牌 照 時 , 必 須 如 實 申 報 。

所 有 牌 照 申 請 , 均 須 按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中 有 關 「 適 當 持 牌 人 選 」 的 準 則 處 理 。 申 請 人 曾 犯 事 而 被 定 罪 能 否 獲 發 牌 照 須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 有 關 罪 行 性 質 、 犯 事 時 間 、 背 景 , 以 至 申 請 人 能 否 提 供 良 好 品 格 證 明 等 因 素 皆 在 考 慮 之 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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