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面積是否包括僭建?

編按:信報地產投資網與地產代理監管局合作,就住宅單位實用面積表述作出深入分析,逢周二刊登文章,一連十周,第八篇全文如下:

明年起,地產代理向客戶提供二手住宅物業樓面面積資料時,須提供有關物業的實用面積,這比過去主要以建築面積表述樓面面積更為清晰。然而,市場上有人懷疑,實用面積可能包括單位內未獲批准的僭建部分。其實,所謂「僭建」,倘若屬於違例建築工程,一般而言是不應被計算在實用面積之內的。

根據政府於2008年起採用的統一定義,實用面積即單位圍牆以內的樓面面積(包括露台和工作平台),但不包括其他面積及公用地方(如閣樓、窗台、車位、天井、陽台、花園、平台、天台及冷氣機房)。就實用面積是否包括經「僭建」得來的額外面積,地產代理監管局曾向查核實用面積的其中一個訂明資料來源、即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查詢。估價署表示,根據實用面積的統一定義,除非有關改建部分的圖則已獲屋宇署批准及已在估價署作出紀錄,否則,涉及改建的樓面面積不應包括在實用面積內。

至於實用面積的另一個訂明資料來源,即物業首次轉讓的買賣協議上所顯示的實用面積資料,是發展商在出售樓盤的有關單位時提供的,因此也不應包括售出物業後的「僭建」部分。

消費者在考慮置業時,應從地產代理提供的物業土地查冊文本中,留意該物業有否登記建築命令,並應到現場實地視察物業,留意物業的狀況,其間隔是否與物業的平面圖不符,包括有否懷疑僭建或間隔改動等。如有疑問,應向測量師或律師尋求專業意見。

(2012年8月21日)

(刊載於「信報地産投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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