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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研訊案例選輯 - 第二輯 (節錄)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內 未 有 妥 善 處 理 建 築 命 令

一 名 地 產 代 理 , 由 於 未 有 在 客 戶 訂 立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前 , 建 議 客 戶 先 行 處 理 建 築 命 令 , 因 而 被 紀 律 委 員 會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

該 名 代 理 在 一 宗 豪 宅 單 位 買 賣 中 , 同 時 擔 任 買 賣 雙 方 的 代 理 人 。 土 地 查 冊 紀 錄 顯 示 , 該 項 物 業 曾 遭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發 出 兩 道 有 關 護 土 牆 的 建 築 命 令 , 賣 方 亦 已 就 此 知 會 代 理 , 並 表 示 已 向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支 付 自 己 所 須 承 擔 的 修 補 工 程 費 用 。 在 簽 署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前 , 賣 方 遵 照 律 師 的 建 議 , 指 示 該 名 代 理 在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內 訂 明 物 業 以 「 現 狀 」 方 式 出 售 , 而 代 理 亦 依 言 照 辦 , 但 卻 沒 有 在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內 提 及 上 述 兩 道 命 令 。

其 後 , 買 賣 雙 方 出 現 嚴 重 的 意 見 分 歧 , 當 中 涉 及 的 問 題 包 括 應 否 預 留 款 項 , 以 遵 行 上 述 兩 道 命 令 ( 以 及 如 有 需 要 , 數 額 應 為 多 少 ) 。 雙 方 無 法 就 此 達 成 協 議 , 故 買 賣 告 吹 , 賣 方 須 向 買 家 支 付 一 筆 可 觀 的 賠 償 。

紀 律 委 員 會 在 紀 律 研 訊 上 聽 取 了 有 關 各 方 提 出 的 證 據 , 並 考 慮 所 有 有 關 事 實 後 , 認 為 該 名 代 理 有 責 任 披 露 有 關 命 令 。 這 些 資 料 屬 表 格 1 內 「 有 效 的 產 權 負 擔 」 類 別 下 訂 明 物 業 資 料 的 一 部 分 , 必 須 根 據 《 常 規 規 例 》 取 得 及 提 供 。 該 名 代 理 未 有 告 知 賣 方 該 兩 道 命 令 對 物 業 的 影 響 , 亦 未 有 在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內 加 入 必 須 遵 守 命 令 的 條 文 , 致 使 賣 方 被 逼 交 出 無 法 交 出 的 事 物 ── 即 該 物 業 妥 善 的 業 權 , 此 舉 確 實 損 害 了 賣 方 的 利 益 。 紀 律 委 員 會 的 結 論 認 為 , 該 名 地 產 代 理 未 有 建 議 或 促 使 雙 方 在 買 賣 協 議 內 確 定 或 分 攤 彼 此 於 撤 銷 兩 道 命 令 方 面 的 法 律 責 任 , 沒 有 妥 善 保 障 及 促 進 其 客 戶 ( 即 賣 方 ) 的 利 益 。 因 此 , 紀 律 委 員 會 決 定 暫 時 吊 銷 該 名 代 理 的 牌 照 一 段 時 期 。

《 操 守 守 則 》 第 3 . 4 . 1 段
作 為 代 理 或 受 委 託 為 代 理 的 地 產 代 理 和 營 業 員 , 應 保 障 和 促 進 客 戶 的 利 益 、 按 照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執 行 客 戶 的 指 示 , 並 對 交 易 各 方 公 平 公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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