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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研讯案例选辑 - 第二辑 (节录)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内 未 有 妥 善 处 理 建 筑 命 令

一 名 地 产 代 理 , 由 於 未 有 在 客 户 订 立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前 , 建 议 客 户 先 行 处 理 建 筑 命 令 , 因 而 被 纪 律 委 员 会 暂 时 吊 销 牌 照 。

该 名 代 理 在 一 宗 豪 宅 单 位 买 卖 中 , 同 时 担 任 买 卖 双 方 的 代 理 人 。 土 地 查 册 纪 录 显 示 , 该 项 物 业 曾 遭 建 筑 事 务 监 督 发 出 两 道 有 关 护 土 墙 的 建 筑 命 令 , 卖 方 亦 已 就 此 知 会 代 理 , 并 表 示 已 向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支 付 自 己 所 须 承 担 的 修 补 工 程 费 用 。 在 签 署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前 , 卖 方 遵 照 律 师 的 建 议 , 指 示 该 名 代 理 在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内 订 明 物 业 以 「 现 状 」 方 式 出 售 , 而 代 理 亦 依 言 照 办 , 但 却 没 有 在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内 提 及 上 述 两 道 命 令 。

其 後 , 买 卖 双 方 出 现 严 重 的 意 见 分 歧 , 当 中 涉 及 的 问 题 包 括 应 否 预 留 款 项 , 以 遵 行 上 述 两 道 命 令 ( 以 及 如 有 需 要 , 数 额 应 为 多 少 ) 。 双 方 无 法 就 此 达 成 协 议 , 故 买 卖 告 吹 , 卖 方 须 向 买 家 支 付 一 笔 可 观 的 赔 偿 。

纪 律 委 员 会 在 纪 律 研 讯 上 听 取 了 有 关 各 方 提 出 的 证 据 , 并 考 虑 所 有 有 关 事 实 後 , 认 为 该 名 代 理 有 责 任 披 露 有 关 命 令 。 这 些 资 料 属 表 格 1 内 「 有 效 的 产 权 负 担 」 类 别 下 订 明 物 业 资 料 的 一 部 分 , 必 须 根 据 《 常 规 规 例 》 取 得 及 提 供 。 该 名 代 理 未 有 告 知 卖 方 该 两 道 命 令 对 物 业 的 影 响 , 亦 未 有 在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内 加 入 必 须 遵 守 命 令 的 条 文 , 致 使 卖 方 被 逼 交 出 无 法 交 出 的 事 物 ── 即 该 物 业 妥 善 的 业 权 , 此 举 确 实 损 害 了 卖 方 的 利 益 。 纪 律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认 为 , 该 名 地 产 代 理 未 有 建 议 或 促 使 双 方 在 买 卖 协 议 内 确 定 或 分 摊 彼 此 於 撤 销 两 道 命 令 方 面 的 法 律 责 任 , 没 有 妥 善 保 障 及 促 进 其 客 户 ( 即 卖 方 ) 的 利 益 。 因 此 , 纪 律 委 员 会 决 定 暂 时 吊 销 该 名 代 理 的 牌 照 一 段 时 期 。

《 操 守 守 则 》 第 3 . 4 . 1 段
作 为 代 理 或 受 委 托 为 代 理 的 地 产 代 理 和 营 业 员 , 应 保 障 和 促 进 客 户 的 利 益 丶 按 照 地 产 代 理 协 议 执 行 客 户 的 指 示 , 并 对 交 易 各 方 公 平 公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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