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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提醒「規管租賃」的業主按法例下的要求提交租賃通知書

 

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已於2022122日生效。

 

就此,差餉物業估署(「估價署」)希望透過本局通知持牌人,提醒其「規管租賃」的業主客戶須在「規管租賃」租期開後的60日內,向估署署長(「署長」)遞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的法定責任。

 

倘若有關業主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或忽略遵從此項規定,該業主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10,000元。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港幣200元。另外,除非署長已在租賃通知書上批署,否則「規管租賃」的業主不得採取法律行動,追收有關租賃下的租金。

 

持牌人或其「規管租賃」的業主客戶如就有關條例的要求有任何查詢,可按此瀏覽估價署網頁或致電估價署電話查詢熱線2150 8303。

 

(202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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