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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人的定義
 
  一般而言,被稱為「代理人」的人若獲得另一位被稱為主事人(也稱「委任人」)明示或默示的授權,並同意代表該主事人行事,代理關係便由此產生。代理關係一詞基本表示某人接受委任在主事人與第三者之間建立有約束力的合約關係。在行使其主事人以明示或默示授予的權力時,代理人與第三者達成合約,並指明他是代表主事人行事,則代理人便會替主事人與該第三者建立合約關係。代理關係一詞亦可表示某人被另一人委任去代表他行事。在香港,地產代理較少獲授權代表其客戶簽訂合約。

 

  1. 代理人與僱員的比較
     
    在僱員的受僱範圍內,僱員受其僱主的直接控制及監督,並須服從其僱主合法和合理的命令或指示。僱員一般都會在某些情況下成為其僱主的代理人,但並非所有代理人都是其主事人的僱員。
     
  2. 代理人與獨立承辦人的比較
     
    有別於代理人,獨立承辦人一般沒有權力替其僱主與第三者建立有約束力的合約。
     
  3. 代理人與獲授權人的比較
     
    獲授權人在本質上乃是一類特別的代理人,受委任替主事人與第三者建立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或代表主事人行事。但有別於一般代理人,獲授權人是以契據方式委任(稱為「授權書」),而只有以契據方式被委任的獲授權人才可代主事人簽立契據。
     
  4. 代理人與經紀的比較
     
    經紀乃商業代理人,一般被委任代主事人就貨物的買賣與第三者達成合約,但通常不被委託管有貨物。經紀一般以其主事人名義與第三者建立合約。其報酬通常稱為經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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