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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代理人在普通法下的权利
 
  1. 获得酬金的权利
     
   
a. 根据普通法,代理人只可在代理协议条款的范围内,就其作为代理人的服务收取酬金。
   
b. 若代理协议没有订明支付代理人酬金,而主事人与代理人就索取酬金的权利,或酬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法庭便需决定主事人与代理人的协议有否包括有关问题的隐含条款。
   
c. 在决定某代理协议有否包含任何隐含条款时,法庭将会考虑所有情况,包括代理人提供的服务性质及时间、代理协议的明订条款、代理人所属专业或行业的行规及惯例、双方一贯的业务及交易习惯等。
   
d. 在商业社会里,若代理人提供的服务为主事人接纳,即使协议内没有明订的酬金条款,协议一般会被视为包括有隐含条款容许代理人就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理酬金。
   
e. 若协议订明酬金视乎某事件是否发生,则直至该事件实际发生前,例如必须成功撮合买卖,代理人无权申索酬金。若指定的事件没有发生,纵使代理人已耗费了时间及努力去尝试促使该事件发生,他亦无权申索任何酬金。
   
f. 除非代理协议内有特别的条款,若代理人的酬金是因代理人促成交易而获取之佣金,这样,除非他的服务是促成交易的有效原因,否则代理人无权获得该等佣金。问题核心在于代理人的行为或服务是否实际及直接促成主事人与第三者的合约关系。代理人的行为及服务不能只是促成合约的偶然因素。
     
  2. 获得补偿或赔偿的权利
     
   
a. 代理人有权就其履行对主事人的责任所支付的所有费用,或所蒙受的所有损失及承担的责任,获得主事人的补偿或赔偿。
   
b. 当代理人根据主事人的指示履行责任,并在过程中付出了费用,他通常可就该等费用获得主事人的补偿,但该等费用必须是合理的。费用可以包括交通费、影印费、支付政府部门的文件注册费等。
   
c. 代理人在下列的情况下可能无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i. 代理人的行为是未获授权的,而该等行为亦没有获得主事人的追认;
   
ii. 代理人疏忽或违反他在代理协议下的责任;或
   
iii. 代理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3. 留置权
     
   
a. 除成文法另有所规定外,​​若代理人从合法途径持有属于主事人的货物或物件,代理人有权继续持有该等货物或物件,直至主事人支付已同意的酬金或代理人合理费用的补偿,这一般称为留置权。
   
b. 留置权只适用于代理人在代理关系的过程中合法地获得的货物或物件,另该等货物或物件并不是以不符合留置权的明确指示或为某指定目的而送交代理人的。例如,若主事人将物品交予代理人并明确指示代理人须将该物品送交第三者,则代理人对该物品并无留置权。
   
c. 留置权一般只限于持有货物或物件,并不给予代理人售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或物件的权利。
   
d.

代理人亦可就他根据主事人指示而生产的制品或预备的文件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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