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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代理人在普通法下的權利
 
  1. 獲得酬金的權利
     
   
a. 根據普通法,代理人只可在代理協議條款的範圍內,就其作為代理人的服務收取酬金。
   
b. 若代理協議沒有訂明支付代理人酬金,而主事人與代理人就索取酬金的權利,或酬金的金額及支付方式產生爭議,法庭便需決定主事人與代理人的協議有否包括有關問題的隱含條款。
   
c. 在決定某代理協議有否包含任何隱含條款時,法庭將會考慮所有情況,包括代理人提供的服務性質及時間、代理協議的明訂條款、代理人所屬專業或行業的行規及慣例、雙方一貫的業務及交易習慣等。
   
d. 在商業社會裏,若代理人提供的服務為主事人接納,即使協議內沒有明訂的酬金條款,協議一般會被視為包括有隱含條款容許代理人就其提供的服務享有合理酬金。
   
e. 若協議訂明酬金視乎某事件是否發生,則直至該事件實際發生前,例如必須成功撮合買賣,代理人無權申索酬金。若指定的事件沒有發生,縱使代理人已耗費了時間及努力去嘗試促使該事件發生,他亦無權申索任何酬金。
   
f. 除非代理協議內有特別的條款,若代理人的酬金是因代理人促成交易而獲取之佣金,這樣,除非他的服務是促成交易的有效原因,否則代理人無權獲得該等佣金。問題核心在於代理人的行為或服務是否實際及直接促成主事人與第三者的合約關係。代理人的行為及服務不能只是促成合約的偶然因素。
     
  2. 獲得補償或賠償的權利
     
   
a. 代理人有權就其履行對主事人的責任所支付的所有費用,或所蒙受的所有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獲得主事人的補償或賠償。
   
b. 當代理人根據主事人的指示履行責任,並在過程中付出了費用,他通常可就該等費用獲得主事人的補償,但該等費用必須是合理的。費用可以包括交通費、影印費、支付政府部門的文件註冊費等。
   
c. 代理人在下列的情況下可能無權獲得補償或賠償:-
   
 
i. 代理人的行為是未獲授權的,而該等行為亦沒有獲得主事人的追認;
   
ii. 代理人疏忽或違反他在代理協議下的責任;或
   
iii. 代理人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3. 留置權
     
   
a. 除成文法另有所規定外,若代理人從合法途徑持有屬於主事人的貨物或物件,代理人有權繼續持有該等貨物或物件,直至主事人支付已同意的酬金或代理人合理費用的補償,這一般稱為留置權。
   
b. 留置權只適用於代理人在代理關係的過程中合法地獲得的貨物或物件,另該等貨物或物件並不是以不符合留置權的明確指示或為某指定目的而送交代理人的。例如,若主事人將物品交予代理人並明確指示代理人須將該物品送交第三者,則代理人對該物品並無留置權。
   
c. 留置權一般只限於持有貨物或物件,並不給予代理人售賣、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貨物或物件的權利。
   
d.

代理人亦可就他根據主事人指示而生產的製品或預備的文件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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