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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论集:物业产权负担 目录
 
  5. 公营机构转让同意书
     
   
a.

概述

政府透过立法程序或批地条件以监控物业的转让,在某些情况下,物业转让须事先得到有关机构的同意。

   
b.

香港房屋委员​​会

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或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下的物业业主,在指定五年限期内在公开市场出售物业是受到限制的。限期过后,业主须向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申请补价,补价后方可将物业让与第三者。房委会在交易完成前收到补价后会发出撤销转让限制信。未撤销转让限制便转让物业可导致业权有缺陷。从二零零五年六月份开始,居屋及租置的业主可在上述五年限期内的第三至第五年期内向房委员会申请补价,但该等业主必须先提出要求房委会向他们回购物业,并在房委会拒绝回购的情况下才可补价并在公开市场出售物业。

若得到房委会的同意,将物业让予亲属可不用缴付补价,这通常会以无偿转让或馈赠形式进行。

   
c.

香港房屋协会

香港房屋协会负责的房屋计划有夹心阶层住屋计划和住宅发售计划等。计划下的物业亦有类似房委会计划的五年转让限制。在五年内,物业转售受限制,限期过后可以补价,借以撤销限制,然后可在公开市场出售。

   
d.

祖/堂

新界某些土地是由祖/堂持有,根据《新界条例》,该等祖/堂须委任司理人代表。司理人在民政事务局局长的同意下有权处置土地。未经同意出售土地是业权缺陷。

   
e.

新界丁屋

丁屋政策适用于由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开始已在新界居住的男性原居民,容许乡村男性原居民申请建造丁屋作为自住用途。政府批地书一般都附有条件,限制丁屋的转让,规定在合格证明(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俗称满意纸)发出后一段(通常是三或五年)时间内,出售丁屋需要补价及地政处同意,否则政府有权收回土地。

 

 

 

 

 

 

   
f.

有关预售单位事宜的地政总署同意方案

政府批地书中,一般都附有条件,限制单位在发出合格证明书前的转让。若发展商拟在发出合格证明书前出售单位,必须得到地政总署署长的书面同意。发展商必须履行若干责任,并作出某些承诺,才能获得出售同意。此等责任和承诺目的皆为保障楼花买家。

未获有关同意前将单位转让,是违反政府批地条款,会招致政府重收土地,并导致业权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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