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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守守則

前言  

1. 下列的《操守守則》乃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為地產代理從業員在執業上提供指引及指導而制訂。這份《操守守則》與監管局於2002 年1 月1 日發出的《操守守則》的內容一樣。 

2. 持牌人如沒有遵照及遵從《操守守則》,可能會被視為並非《地產代理條例》下持牌人的適當人選,繼而影響他們持有或繼續持有牌照的資格。持牌人並可能因此受到紀律處分。 


操守守則  

3.1    符合法律的規定

3.1.1 地產代理和營業員在執業時必須避免從事可能觸犯法律的活動。  

3.2     充分了解有關的法例及規定

3.2.1 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熟悉並必須在執業時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本操守守則,以及由監管局不時發布的所有其他指引。 

3.2.2 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掌握有關的一切法律、政府規例,及地產市場的重要事實和發展,以便能盡責地向客戶提供意見。他們應盡量憑本身在地產方面的知識、訓練、資歷和經驗向客戶提供服務和意見。  

3.3     應具備的專業知識及能力

3.3.1 地產代理和營業員在經營過程中,必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他們應保障客戶在地產交易中不因欺詐、失實陳述或不合專業操守的行為而受損。 

3.4    執業時應秉持的操守及道德標準及對客戶的責任

3.4.1 作為代理或受委託為代理的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保障和促進客戶的利益、按照地產代理協議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3.5   應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3.5.1 地產代理和營業員在履行職務時必須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3.6    盡量避免陷入任何利益衝突之中

3.6.1 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避免就本身有實益利益的物業提供服務。 

3.6.2 在有可能/潛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例如同時代表賣家和買家),地產代理和營業員必須向客戶表明他們同時代表雙方,以及向各方詳盡披露因該物業而獲得的金錢或其他實益利益。 

3.7     代理之間的關係及執業時必須遵守的操守標準

3.7.1 地產代理和營業員不得求取不公平的利益令其他代理受損,也不得直接或間接損害其他代理的名聲或公開貶低其他代理的作業方式。 

3.7.2 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避免做出可能令地產代理行業信譽及/或名聲受損的行為。  

3.7.3 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緊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並須避免從事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作業方式。 

 
地產代理監管局 
200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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