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編 號 99-17(CR)


地 產 代 理 名 片

近日監管局接獲投訴, 指稱有從事地產代理從業員在其名片上衹印上如"陳小姐"、 "李太"、 "黃先生"等籠統稱謂, 甚或使用與其牌照上的姓名完全不符的名字。

按《 地產代理條例》 第55(2)(a)條, 任何持牌地產代理或營業員如無合理辯解而在執業過程中使用其牌照上指明的姓名或名稱以外的其他姓名或名稱即屬違法, 一經定罪, 可被罰款及/ 或監禁。

為確保從業員不觸犯以上條例, 監管局建議從業員在其名片上應印上其牌照上指明的姓名或名稱, 如有任何別名或其他稱謂, 可於姓名或名稱後以括號附加。

由於《 地產代理常規( 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 規例》 第5條規定從業員須告知客戶其牌照號碼, 監管局亦建議從業員在其名片上印上其牌照號碼。

 

200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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