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USzh-HKzh-CN
Untitled Document
纪律研讯案例选辑 - 第二辑 (节录)

双 方 客 户 出 价 要 如 实 传 递

作 为 买 卖 双 方 的 代 理 人 , 地 产 代 理 有 责 任 在 双 方 讨 价 还 价 的 过 程 中 做 到 公 平 及 透 明 , 根 据 《 常 规 规 例 》 , 代 理 须 将 每 个 出 价 或 还 价 如 实 地 向 另 一 方 反 映 , 违 反 会 引 致 纪 律 制 裁 。

一 名 业 主 透 过 代 理 放 盘 , 开 价 1 6 0 万 元 。 代 理 同 时 代 表 一 名 有 兴 趣 的 准 买 家 , 准 买 家 着 代 理 向 业 主 还 价 1 5 5 万 元 , 但 表 示 若 业 主 坚 持 1 6 0 万 元 他 也 会 考 虑 。 代 理 於 是 把 1 5 5 万 元 的 还 价 告 知 业 主 , 业 主 虽 然 不 大 愿 意 , 但 实 在 急 於 出 售 物 业 , 便 向 代 理 说 1 5 5 万 元 也 可 以 , 但 他 付 的 佣 金 便 要 减 半 。 由 於 影 响 到 代 理 的 佣 金 , 代 理 便 不 把 业 主 可 能 接 受 1 5 5 万 元 一 事 告 知 准 买 家 , 相 反 却 向 业 主 说 准 买 家 其 实 也 愿 意 出 1 6 0 万 元 。

在 事 件 曝 光 後 , 该 代 理 解 释 说 由 於 他 不 想 佣 金 收 入 打 折 扣 , 所 以 决 定 不 把 业 主 接 受 1 5 5 万 元 但 要 求 佣 金 减 半 的 事 实 转 告 准 买 家 , 反 而 告 知 业 主 准 买 家 也 肯 接 受 1 6 0 万 元 , 令 双 方 达 成 交 易 协 议 。 委 员 会 认 为 代 理 已 违 反 了 《 常 规 规 例 》 第 1 1 ( e ) 条 有 关 要 约 的 规 定 , 认 为 代 理 其 实 可 以 坦 白 告 知 准 买 家 , 至 於 佣 金 是 否 可 以 调 整 , 则 应 与 双 方 公 开 商 议 , 而 不 应 剥 夺 了 准 买 家 争 取 到 一 个 较 佳 价 钱 的 机 会 , 因 此 决 定 向 有 关 代 理 发 出 警 告 。


《 地 产 代 理 常 规 ( 一 般 责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业 ) 规 例 》 第 1 1 ( e ) 条
持 牌 人 在 接 获 任 何 要 约 後 , 须 在 切 实 可 行 的 范 围 内 尽 快 将 该 要 约 向 客 户 提 交 , 以 供 客 户 接 受 。

 

 

牌照目录

确认相关人士现时是否持有有效牌照及牌照的详情

更多
持牌人专区

持牌人常用快速连结

更多
考生专区

成为持牌人前的有用资料

更多
消费者教育网站

给消费者的有用资讯及提议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