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佣金不得滋扰第三者聘用收数公司须注意守则

岑小姐是一家投资有限公司的高级经理。年前该公司的董事李先生以公司名义经一地产代理公司购入九龙塘区一豪宅单位, 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后, 却决定不交易。

去年年中, 岑小姐突然遭到收数公司的滋扰, 追讨该物业买卖的佣金。收数公司发信并在岑小姐住所门外张贴告示, 要求她支付有关佣金。她于是就有关滋扰向监管局投诉。

监管局在调查中发现, 岑小姐虽然在李先生签订有关临时买卖合约时为该投资有限公司的高级经理, 但并非董事, 且工作性质与物业投资完全无关, 亦没有证据显示她曾参与或知悉上述物业的买卖。

在以上个案中, 欠款人乃一家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可在公司注册处查到, 地产代理公司作为债权人理应向该公司追讨佣金, 惟收数公司在追讨佣金文件上所列的欠款人却写上岑小姐, 并向她追讨, 即向负债人以外的第三者追讨欠款; 而收数公司发出的追讨文件, 亦没有列出收数公司的名称, 或地产代理商号的名称, 代理的追讨手法诚然不恰当。

监管局曾一再向地产代理从业员发出通告, 指出地产代理应与收数公司签订聘用合约, 给予明确的指示, 并监察他们的作业模式。地产代理亦须指示收数公司不得使用暴力或滋扰行为, 亦不可直接或间接地向负债人以外的第三者追讨欠款。而收数公司向欠债人发出的追讨文件, 亦应列明收数公司与债权人的名称和地址。地产代理向顾客追讨欠款, 特别在聘用收数公司代作追讨时, 必须注意有关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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