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代理权力的种类
 
  1. 真实代理权力
     
   
a.

真实代理权力包括「明订权力」及「默示/隐含权力」(不要与「默示/隐含的代理关系」即「不容反悔的代理关系」混淆)。

「明订权力」是由主事人以明示方式(口头或书面)授予代理人的权限。

「默示/隐含权力」(也可称为「惯常权力」)是指代理人要有效从事已获授权的活动时所需的任何通常附带的权力。有关权限的内容要视乎个别个案的情况而定,亦会受个别行业、商业或专业的习惯及惯例所影响。

   
b. 因此,真实代理权力的范围须参考主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关行业、专业或商业习惯或惯例及双方一贯的业务或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
   
c.

假若代理人按照其真实代理权力与第三者达成合约,达成的合约会在主事人与第三者之间建立合约性的权利及责任。

     
  2. 表面或显现的权力
     
   
a. 如果以下情形出现,代理人会被视为有表面或显现(而非真实)的权力:-
   
 
i. 主事人向第三者陈述或表示(用言语或行动)代理人有权代他行事(虽然代理人实际上没有该等权力);
   
ii. 第三者实际倚赖该陈述或表示而与代理人进行交易;及
   
iii. 第三者因倚赖该陈述或表示而承担了法律责任,例如因与代理人达成合约而承担合约上的责任。
   
b. 在本质上,表面或显现的权力乃主事人令第三者相信主事人已赋予代理人的权力。但其实代理人只有表面的权力,没有真实权力代主事人行事。虽然如此,若第三者因倚赖了主事人的陈述或表示而与代理人达成合约,该合约仍然对主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c. 表面或显现的权力会产生不能否认的代理关系(在上文第3(2)段讨论过)。由于主事人向第三者就代理人代表他行事的权力作出陈述或表示,当该第三者按此行事,即与代理人达成合约时,便会产生不容反悔的代理关系,令主事人无权否认该合约对他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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